【大指控格局】
坚持“三个强化”构建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体系
为进一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公诉部门诉前主导和审前过滤作用
市北区检察院坚持“三个强化”,构建审查起诉环节自行补充侦查工作体系。2015年以来,已累计对89件公诉案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强化责任担当树导向
根据上级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开展补充侦查工作的文件和指示精神,办案人员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扎实做好自行补充侦查工作。
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建立补充侦查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工作责任,做到知责明责;建立全程纪实制度,将补充侦查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详细记录在案,实现工作留痕,便于开展倒查;将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促进履职尽责。
将提升办案人员自行补充侦查工作能力作为开展好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举办专题培训班,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上级院业务骨干进行授课指导;定期开展检察官联席会议和业务研讨会,交流办案心得,促进办案人员总结经验、提升水平。
强化科学实施立标准
坚持以依法、适度、有效为原则,审慎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办案人员要认真开展风险研判,对于需补充证据时效性强,退回补充侦查可能导致因证据灭失而无法调取的,以及仅个别证据需要补充,退回补充侦查不利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的,积极适用自行补充侦查调取证据。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授权,客观、全面地开展自行侦查工作。严守法定办案期限,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全面、客观地审查、研判和甄别证据材料。
将严格工作程序作为确保工作质量的关键,切实规范自行补充侦查工作运行机制,在严格启动流程,规范侦查预案的基础上,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程序规范。
强化制度建设管长远
制定了《关于公诉案件自行补充侦查的暂行规定》,对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的启动、条件、程序、监督等进行了全面规范,作为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的基本遵循。
对应当自行补充侦查、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原则上不得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涉案财物处置实行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与保管涉案财物相分离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加强有益探索,对自行补充侦查案件的适用情形、审批程序、侦查方式等进行了细化规范,形成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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