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市北区人大常委会通过《青岛市市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决议》指出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立足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治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的一种重要方式。
《决议》要求
区检察院向有关单位发送检察建议,应同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决议》规定
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一个月内将采纳检察建议情况书面回复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应组织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参加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回复活动,并可就落实措施、取得的实效等内容向被建议单位代表询问。被建议单位采纳检察建议情况由区检察院每月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报告,并以书面的形式向区检察院提出。区检察院对被建议单位的意见应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被建议单位。
《决议》强调
区检察院应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协调,提醒、协助被建议单位落实好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区检察院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经区检察院催办而拒不回复和整改的,区检察院可以就该事项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并可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对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区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区检察院应当在每年人代会,通过工作报告向区人大代表报告检察建议工作情况,或者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检察建议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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